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9號
PCDV,109,補,439,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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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白博文
被   告 何文龍
      何守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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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