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桓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橐
被 告 杜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688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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