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張歐裕
被 告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其對坐落新北市○○區○○○段
○○○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13,504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按拍定金額之同一條件,有順位優
先於被告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之拍定價額來核定,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8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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