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5號
PCDV,109,補,255,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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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彭莉雯

被   告 周家嘉
      周安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18 元,本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690 元,惟因原告前於調解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以
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是以原告尚應繳納8,690 元(計算
式:9,690 -1,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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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