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6號
PCDV,109,聲再,6,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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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相對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再審相對人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13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5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13號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 以108 年度補字第2286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1日送達再審聲請人,而 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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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