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5號
PCDV,109,聲再,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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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5 日108 年度
補字第91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 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事項,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 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規定並為再審之訴訟程序所準 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再審 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 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經本院 於108 年10月3 日公示送達,並於108 年12月2 日生送達效 力。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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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