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智程
代 理 人 楊忠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8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5+
1)×43×10=6,8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三、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之母蔡鄭月娥、長子蔡○方、次子蔡○原之民國
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最近3個月(即109年1月至同年3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16,0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且完
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
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㈡膳食費每月15,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
計算方式。
㈢交通費每月3,0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
何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
㈣水費、電費、瓦斯費每月5,000元、電話費每月3,000元:應
提出最近1年單據,並說明高額支出必要性。
十、就聲請人之母蔡鄭月娥、長子蔡○方、次子蔡○原扶養費支
出每月各2萬元,除應提出上列聲請人之母蔡鄭月娥、長子
蔡○方、次子蔡○原相關資料外,並應陳報聲請人之母蔡鄭
月娥、長子蔡○方、次子蔡○原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
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
十一、陳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725號執行案件
進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