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朱鎮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290元 )。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 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 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即 109年1月21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6,004萬8,000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 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 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 PLR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 至108年12月之「業務獎金」薪資明細表。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9年1月至陳 報月之本薪及業務獎金之薪資明細表等收入證明;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107年1月 至109年3月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自107年1月21日起至109年1月20日)是否如聲請人陳報每月 必要支出情形包含膳食費8,000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 1,500元、雜支1,5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房租6,000 元、清償債務每月911,307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 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 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巿林口區文化 二路二段151號4樓之1?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 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 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2.水費、電、瓦斯每月2,000元:請分列之,並請提出最近繳 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3.交通費每月1,5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並提出提出 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加值 證明…等)。
4.電話費每月1,500元:請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電話費之必要 性,並請提出最近電話費帳單及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 6 個月)。
5.雜支1,500元:請提出最近繳費單據、收據(請至少提出最 近6個月)。
6.餐費8,000元:說明支出較高餐費之必要性,並說明每日每餐 餐費之計算方式。
7.就前兩年清償債務部分,分別清償各家銀行多少?並提出相 關文件。又目前是否每月仍有清償債務情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
(一)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之自陳需扶養父、母親每月需負擔 之扶養費各為7,000元:
1.就父母親每人每月必要支出約多少?又聲請人是否有其他 兄弟姊妹?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如有,就扶養費部分 ,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其他人是否有共同分擔扶養費, 各自分擔金額為何?若無,其等未負擔之理由為何? 2.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朱○豪、母親楊○琳有無任何收入來 源?是否領有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 民年金、老農津貼、租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 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朱○潔、朱○儒,請提出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等。並說明分擔扶養 朱○潔、朱○儒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 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近二年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 戶資料。
(三)另請陳報配偶林○如每月工作所得數額等所有收入,並請 提出配偶之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 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 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
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1月21日迄今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21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汽機車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