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66號
PCDV,109,消債更,166,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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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楊睿鈜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紅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6 人×10份×51元=3,060 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 人)之清冊,及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借據等件)。又聲請人表示曾與特定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 調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380號民事 裁定,係認可聲請人與債務人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其毀 諾之原因為何,請聲請人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 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若有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 還款之協商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 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三、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9 年3 月16日回溯2 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 況(包含動產、不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 國109 年3 月16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 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 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9 年3 月16日)回 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 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 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108 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 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請一併提出其等之上開財產及 所得資料、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說明分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之人為何 ,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三)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 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7 年3 月1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最新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7 年3 月17日起 至109 年3 月16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 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 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 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自107 年3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 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 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 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 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7 年3 月17日起至109 年3 月16日止,



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①聲請人之衣服 、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 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 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 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是否已先 扣除勞健保費用,並請提出薪資明細單。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請提出 最新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 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 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內記載每 月負擔伙食費5,500 元、電話費399 元、交通費3,600 元、 日用雜支費900 元、房租支出5,750 元、健保費325 元、母 親扶養費2,200 元、勞保508 元、水費140 元、電費750 元 、瓦斯費338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 上列各項支出,持續提出最新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 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 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108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之「最新」資料查詢結果表,及最新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有無經第 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遭扣 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 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 」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 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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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