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鄭湘橞
相 對 人 藍永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