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9年度,2號
PCDV,109,家陸許,2,202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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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云仙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相 對 人 彭文錦(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周雲仙」之記載應更正為「周云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姓名「周雲 仙」顯係「周云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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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