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26號
PCDV,109,家繼訴,26,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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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姿羽 


被   告 陳慧華 


被   告 陳雪玉 

被   告 陳紹淇 

被   告 陳鴻明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 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主文 所示事項,繕本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一)訴之聲明未就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為特定明確之記載。(二)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欄均空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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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