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89號
PCDV,109,家救,89,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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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謝孟瑾 

代 理 人 吳宜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輔助宣告在案,聲請 人因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繳交本件訴訟費用,而聲請人前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 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 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所提聲請狀 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 ,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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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