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642號
PCDV,109,司票,1642,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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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益 

相 對 人 卓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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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