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萬益 相 對 人 卓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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