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吳采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優達系統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優達系統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 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 之7 ,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發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15574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 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由管轄法院辦理。日後聲請人就優達系統有限公司清算事 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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