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鵬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鵬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16日止累計143,339 元未給付
,其中39,150元為消費款;100,58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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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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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鵬翼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150 │ │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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