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89號
PCDV,109,司促,9889,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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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鵬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鵬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16日止累計143,339 元未給付
  ,其中39,150元為消費款;100,58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鵬翼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150 │     │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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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