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麗惠即陳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鈺婷於民國92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
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440,885元正
未給付,其中146,131元為本金;289,606元為利息;5,14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鈺婷於民國94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元,約定分05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1,277,986元正未給
付,(其中338,153元為本金, 939,833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鈺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50684360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845,056元正未給
付,其中235,757元為消費款;609,299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鈺婷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46131│ │3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鈺婷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5757│ │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鈺婷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8153│ │3月1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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