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豐富於民國105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 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1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3月18日止累計52,116元未給付,其中46,853元為本金;4,
270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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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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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豐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46853 │ │3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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