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93號
PCDV,109,司促,979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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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豐富於民國105 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 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1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3月18日止累計52,116元未給付,其中46,853元為本金;4,
  270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豐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46853 │     │3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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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