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傅威翔
債 務 人 傅文政
債 務 人 傅欣怡即房芳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欣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房芳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傅威翔、傅文政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
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威翔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傅文
政及案外人房芳梅(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36,783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房芳梅已於105年12月27日辭世,債務人傅
文政、傅威翔、傅欣怡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房芳
梅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傅威翔自108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9,38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傅文政、傅欣怡既為法定繼承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文政、傅│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9年1│年息1.15% │
│ │239381│欣怡即房芳│月1日起 │月13日止 │ │
│ │元 │梅之繼承人├──────┼──────┼───────┤
│ │ │、傅威翔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文政、傅│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9381│欣怡即房芳│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梅之繼承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傅威翔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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