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34號
PCDV,109,司促,9734,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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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傅威翔 

債 務 人 傅文政 

債 務 人 傅欣怡即房芳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欣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房芳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傅威翔傅文政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
  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威翔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傅文
  政及案外人房芳梅(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36,783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房芳梅已於105年12月27日辭世,債務人傅
  文政、傅威翔傅欣怡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房芳
  梅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傅威翔自108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9,38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傅文政傅欣怡既為法定繼承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文政、傅│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9年1│年息1.15%   │
│  │239381│欣怡即房芳│月1日起   │月13日止  │       │
│  │元  │梅之繼承人├──────┼──────┼───────┤
│  │   │、傅威翔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文政、傅│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9381│欣怡即房芳│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梅之繼承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傅威翔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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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