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70號
PCDV,109,司促,9670,202003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乙凌即呂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零肆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