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3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余惠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柒萬
壹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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