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38號
PCDV,109,司促,9538,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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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沛霖 
債 務 人 黃沛霖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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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