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沛霖
債 務 人 黃沛霖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