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名羿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叁萬捌仟貳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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