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36號
PCDV,109,司促,9236,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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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名羿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叁萬捌仟貳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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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