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28號
PCDV,109,司促,9228,202003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夏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肆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