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27號
PCDV,109,司促,9227,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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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韋登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麗君 
債 務 人 饒麗君 

債 務 人 曾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貳仟肆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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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登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