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債 務 人 楊雪玲
債 務 人 賴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捌佰捌拾柒
萬零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