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12號
PCDV,109,司促,921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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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債 務 人 楊雪玲 


債 務 人 賴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捌佰捌拾柒
  萬零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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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