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98號
PCDV,109,司促,9198,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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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鄭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叁仟伍佰壹拾壹
  元,及其中陸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叁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
  肆拾叁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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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