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59號
PCDV,109,司促,9159,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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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許慕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債務人出
  生於民國91年1月11日,為未成年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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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