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徐嫚聆
債 務 人 張學亮
一、債務人徐嫚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
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徐嫚聆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徐嫚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學亮給付之。
債務人徐嫚聆、張學亮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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