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21號
PCDV,109,司促,9121,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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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劉朝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
  ㈡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
  ㈢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
  ㈣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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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