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振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張振能前於107 年9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300,000 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
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60,866 元,及自108 年1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