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藍晨瑄即呂鎂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藍于庭即呂鎂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藍于庭即呂鎂伶之繼承人、藍晨瑄即呂鎂伶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鎂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叁萬零柒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藍于涵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呂鎂
伶(已辭世)、藍振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2371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呂鎂伶辭世,債務人藍晨瑄及藍于庭為其法
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
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呂鎂伶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三)詎債務人藍于涵自民國108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6674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藍晨瑄及藍于庭既為被繼承人
呂鎂伶之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金額30734
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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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藍于庭即呂│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0734 │鎂伶之繼承│1月1日起 │ │一五 │
│ │元 │人、藍晨瑄│ │ │ │
│ │ │即呂鎂伶之│ │ │ │
│ │ │繼承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于庭即呂│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734 │鎂伶之繼承│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藍晨瑄│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呂鎂伶之│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繼承人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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