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高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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