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21號
PCDV,109,司促,8721,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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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叁
  元,及其中叁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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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