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楊宗翰
債 務 人 程寶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已計未受償利息
貳佰貳拾玖元,與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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