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24號
PCDV,109,司促,8624,202003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楊宗翰 
債 務 人 程寶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已計未受償利息
  貳佰貳拾玖元,與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