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10號
PCDV,109,司促,8610,202003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賢德 

債 務 人 賴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壹
  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