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29號
PCDV,109,司促,852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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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福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新臺幣貳
  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債權人之債權
  額為144389元,惟於95年6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
  查債權人尚有141816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
  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三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占整體債權7
  %)、信用卡(占整體債權18%)、信貸(占整體債權75%),詳列
  如下。
  2.債務人於93年7月12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
  債權人款項計有9927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
  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3.債務人於93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
  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
  金。相對人至95年6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5527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25527元為自93年11月19日起至95年6月9日止之消費
  款。
  4.債務人於93年7月13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萬元,約
  定於98年7 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 計付。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6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福籐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927元│     │起     │      │       │
│  │   │     ├──────┼──────┼───────┤
│  │   │     │95年6月10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   │     │起     │止     │       │
├──┼───┼─────┼──────┼──────┼───────┤
│ 002│新臺幣│蔡福籐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5527 │     │起     │      │       │
│  │元  │     ├──────┼──────┼───────┤
│  │   │     │95年6月10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   │     │起     │止     │       │
├──┼───┼─────┼──────┼──────┼───────┤
│ 003│新臺幣│蔡福籐  │95年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06362│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蔡福籐  │95年6月10日 │108年8月31日│按月計付違約金│
│  │25527 │     │起     │止     │150元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福籐  │95年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362│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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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