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14號
PCDV,109,司促,8514,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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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政健 

債 務 人 謝真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零陸佰
  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政健謝真芳(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個
  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6年3月3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
  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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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