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高瑜鎂 (原名:高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瑜鎂(原名:高淑麗)於民國86年6月6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9501294700) ,詎債務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6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2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832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67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債務人高瑜鎂(原名:高淑麗)於民國85年12月1 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069309009) ,詎債務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5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 月18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960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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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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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淑麗 431│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68465│1789501294│12月 11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7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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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淑麗 456│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1832│3130069309│02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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