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唐敏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敏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0日止累計114,526元正未給
付,其中111,300元為消費款;2,72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39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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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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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唐敏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24071 │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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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唐敏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7229 │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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