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14號
PCDV,109,司促,8114,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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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葉念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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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