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債 權 人 超級城市2愛丁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凱彥
債 務 人 洪毓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陳報之債務 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顯示其戶籍址設於臺南市,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