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93號
PCDV,109,司促,7893,202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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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賴雯瑛 
代 理 人 賴銘章 
債 務 人 游士慶 

債 務 人 黃瑞義 

 
一、債務人游士慶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瑞義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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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