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93號
PCDV,109,司促,7893,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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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賴雯瑛 
代 理 人 賴銘章 
債 務 人 游士慶 

債 務 人 黃瑞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士慶黃瑞義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債權人僅於聲請時繳納其中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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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