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賴雯瑛
代 理 人 賴銘章
債 務 人 游士慶
債 務 人 黃瑞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士慶、黃瑞義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債權人僅於聲請時繳納其中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