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張康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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