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83號
PCDV,109,司促,7783,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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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
債 權 人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瑞 




債 務 人 台灣聖姿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mbert Francois Xav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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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聖姿蘭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