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57號
PCDV,109,司促,7657,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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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零柒拾壹元
  ,及其中叁萬貳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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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