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零柒拾壹元
,及其中叁萬貳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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