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10號
PCDV,109,司促,7610,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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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振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捌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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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