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詹沛璇(原名:詹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柒萬柒仟
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
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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