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29號
PCDV,109,司促,7529,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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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許家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貳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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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